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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洪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4 13:24:26 打印 字号: | |

    

 

银洪权:

本院(2024)辽040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张延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是给付欠款43800元及利息、公告费400元,本院已经受理。

现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你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联系人:王法官

电话:024-57567479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25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