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谢锦超、李孟宁:
本院在麦家辉与谢锦超、李孟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4)辽0403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锦超、李孟宁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麦家辉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辽0403执18号。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视为送达。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