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陈山田:
本院在王连友与陈山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4)辽0403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山田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王连友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辽0403执102号。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视为送达。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