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代理律师安律师来到东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向诉讼服务中心送了一面写有“用心用法用情 公平公正公明”的锦旗,表达了他对东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公正立案和高质量诉讼服务的赞扬和感谢之情。
据了解,2023年11月,抚顺某运输公司与山东的刘某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某将山东某供应链公司的两辆挂车卖给抚顺某运输公司,并负责联系托运方牵引车运送挂车,抚顺某运输公司于当年11月末先后支付了购车款和托运费。2024年1月,该公司在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时得知因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所以无法办理落户,在多次与刘某沟通退费但无果后,抚顺某运输公司决定起诉刘某和山东某供应链公司,并将案件委托给了某律师事务所的安律师。
“这个案件的两名被告住所地都在山东,去山东诉讼实在是太不方便了,可否根据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在东洲法院起诉?”
2024年1月30日,安律师来到东洲区人民法院代抚顺某运输公司起诉,在递交材料前向立案庭工作人员询问了管辖问题,并转述了他的当事人对于异地诉讼往返奔波的烦恼。立案庭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得知双方约定的收货地为抚顺市东洲区后,认真详细地回复了安律师。
“可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此案可以受理。”
2024年2月4日,关于抚顺某运输公司诉刘某、山东某供应链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正式在东洲区人民法院立案,专业的答疑和高效的诉讼服务让安律师的当事人免于异地诉讼的诉累和立案难的担忧。
立案“小窗口”,便民“大作为”,服务“大民生”。一面锦旗表达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满意,下一步,东洲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初心,坚持“如我在诉”的情怀,以实际行动持续提升诉讼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供稿:徐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