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辽宁金鼎爆破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3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义务,并自收到报告财产令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名下一年前财产情况,同时我院将依法对你公司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强制措施。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