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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抚顺金豪特经贸有限公司送达四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2 15:13:49 打印 字号: |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抚顺金豪特经贸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义务,并自收到报告财产令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名下一年前财产情况,同时我院将依法对你公司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强制措施。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〇二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