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抚顺矿务局直属塔湾水泥厂、抚顺市宏隆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原名中国银行抚顺露天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22)辽04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北京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依照(2001)东经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原应当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履行的给付欠款义务,自裁定生效之日起改为向北京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