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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抚顺矿务局直属塔湾水泥厂、抚顺市宏隆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送达变更执行人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5 10:54:29 打印 字号: | |

公    告

抚顺矿务局直属塔湾水泥厂、抚顺市宏隆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原名中国银行抚顺露天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作出(2022)辽0403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北京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依照(2001)东经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原应当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履行的给付欠款义务,自裁定生效之日起改为向北京包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