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志光:
本院在执行你追缴赃款一案中,经查,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作出(2022)辽0403执976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执行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人:董法官 电话:024-57567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