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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王忠宝、田桂英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9 09:11:04 打印 字号: |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忠宝、田桂英:

     本院执行的(2021)辽0403执985号田桂梅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辽0403执985号案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