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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韦珊琦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1 14:24:29 打印 字号: | |

   

 

韦珊琦

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403360号之一至之十二共12份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你银行、支付宝账户存款,并扣划存款共计1523.36元。

现向你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