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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风清气正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1-01-28 14:21:47 打印 字号: | |

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法院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既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农民工以其身份获得保护的特殊性,从而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阻碍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程。

宫某等22名农民工集体讨薪案历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5次审理后,其中8名原告选择了撤诉。2020年7月3日,余下14名原告再次起诉,迎来第六次审理,加之新加入的2名原告,共16名原告案涉其他当事人为被告辽宁某公司,被告黄某芬、郭某君、郭某治、马某兰,第三人抚顺某公司。4名自然人被告系本案实际施工人郭某敏(已死亡)的继承人,这使得案件变得复杂,审理难度加大。承办法官胡善福迎难而上,不畏艰辛,最终使此16个串案圆满结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俗话说案结事了案件背后带来的警示值得我们深思。

这会不会是虚假诉讼?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一个念头在承办法官胡善福脑海中闪过。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院领导一直非常重视,在以往的工作会议中多次强调涉农民工案的维稳工作。这使得承办法官暗下决心,一定要把此系列案办成铁案,让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经查证,案件有处存在矛盾第一,案涉原告提供证明被告欠薪的出勤表并无任何相关利害人签字确认;第二,因原告孙某明在之前的诉讼中是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为其他22名工人作证,如果郭某敏欠其劳务费2万元,孙某明之前为什么不诉讼,孙某明此举不符合常理,又违背社会经验法则。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到抚顺银行新屯支行调取案涉被告企业向实际施工人郭某敏的转款证据及钱款支出情况,发现被告辽宁某公司在2017年10月17日转给郭某敏抚顺银行新屯支行个人账户中的10万元存款,当天被孙某明转到其个人账户中49900元钱,取走现金49000元,合计98900元。承办法官大胆推测,此笔钱款能否证明原告已经取得案涉的劳务费?倘若取得,原告为什么还要起诉,而孙某明曾经作证的其他14件案子的事实认定是否会受到影响。承办法官16名原告传唤到法院,为避免串供,请法警队配合出警,16名原告声明在询问结束前不允许使用手机并分别对原告取笔录逐一突破,最终结论是16名原告对是谁找自己干的活、薪资由谁支付及曾经是否支付口径不能达成一致。且在庭审进程中,当问到孙某明是否用郭某敏的银行卡自己卡里转过钱和是否用郭某敏银行卡取过现金,其明确表示没有往自己卡里转过钱,也没用郭某敏卡取过现金,然而,当出示法院调取的银行取款凭证,其回答却没有异议。综上,本案16名原告虽案涉同一工程劳务,并主张被告欠付劳务费,但纵观此系列案,16名原告是否涉及虚假诉讼暂且不论,其陈诉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有诸多矛盾之处,每一个案子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故以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案的裁判结果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对于打击工程款结算领域的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作为法院人,应立足审判岗位,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为培养风清气盛的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稿源: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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