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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刘发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1 09:27:29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绍安与被执行人刘发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发民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

刘发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