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绍安与被执行人刘发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发民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
将刘发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