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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暖人心 推动攻坚“执行难”
作者:东洲法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8-10-23 13:51:01 打印 字号: | |

“谢谢,太谢谢你们了,谢谢你们让我有活下去的保障近日,被害人李某母亲李某某东洲区人民法院领取司法救助金时激动地说道。

据了解,2016年10月,杜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报废摩托车在东洲区某地忽视?望,将被害人李某撞倒后弃车逃离。李某先后于抚顺中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抚顺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3日,共花费医药治疗费70206.89元。期间杜某某并未给予任何赔偿,后经鉴定,李某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因他故死亡后,李某之母李某某杜某某诉至法院,东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杜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78462.47元。判决生效后,杜某某并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某遂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执行工作,查得杜某某抚顺银行账户内余额26.01元,同时查得其在东洲区老虎台某处有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6.99平方米,本院遂依法对以上财产冻结、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本院查封房屋面积过小无法进行拍卖,且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患肢体残疾,常年用药,一个人将孩子抚养长大,而孩子因车祸治疗支出近10万元,后因他故死亡,使本来就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此案通过法律程序无法执结,需法外救助,东洲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李某某符合《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总额之内,批准给予国家司法救助78500元。

近年来,东洲区人民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大司法执行救助力度,更多经济确有困难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得到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8年截至目前,东洲区人民法院共向6名涉民生案件困难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款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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