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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人民法院首次采取QQ视频作证方式审理案件
  发布时间:2013-07-01 08:46: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洲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按照“新民诉法”中证人无法出庭的客观障碍作出的规定,采取QQ视频作证的方式,成功地调取了证人证言,在我院尚属首例。

  案件审理中,需要对原工程监理进行询问,在通知该证人出庭时,该证人已经调到福建工作。两地路途遥远,证人工作很忙,无法回到抚顺出庭作证。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依据该条规定, 6月25日上午办案人在审理案件中,采取了QQ视频的方式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双方当事人亦通过QQ视频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取证、质证过程顺利完成。为保全视频证据,我院同时用摄像机全程拍摄作证过程,庭后刻录成光盘附卷。针对证人无法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这一难题,审判人员在作证结束后通过视频向证人宣读笔录内容,证人对自己的回答记录有异议的部分由审判人员进行更改并再次向证人进行确认,在无异议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各方当事人均在笔录上签字确认,顺利完成取证。

  运用视听传输技术审理案件,其特点是:一是合法性。在修订前的“民诉法”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只规定了以提交书面证言的方式作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审判实践的发展,视听资料、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进入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为视频取证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真实性。声像的同时传输全面地反映证人作证的环境和现场状况,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三是即时性。能够使审判工作及时开展,承办法官节省了去异地取证办案的时间。四是节约性。能够切实地节约了审理成本,有效避免了法院因异地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同时也为当事人降低了诉讼成本,并满足了时限性的需要,实现了时间与成本、法院与当事人各方的多赢。
责任编辑:东洲区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