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洁法官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职业证书,自2008年起成为东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老虎台巡回法庭的一名法官。在民事审判工作岗位上,其本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通过巡回审判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诉调联动”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利用巡回审判车进社区,就地开庭方便群众诉讼。与所辖社区开展法律宣传进基层活动,增强百姓法律意识。李晓洁同志审结的案件,无积案,无违纪,无上访,其勤奋、勤奋的工作作风受到了组织和领导的充分认可,并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好评。
一、诉调对接,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一)、对辖区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调解能力。
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打好基础,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李晓洁同志对全区76名人民调解员就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认识到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掌握人民调解的原则和工作技巧,做好调解工作。
(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
一些纠纷的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不够了解,对社区、村委会调解员制作的调解书的法律地位不认同,为提高人民调解的调解率,李晓洁法官深入开展巡回工作,参与到人民调解过程中,配合调解员进行调解,近年以来巡回法庭参与诉前调解解决纠纷100余件。
(三)提供法律咨询,让百姓知法、懂法、守法。
由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认识模糊,理解有偏差,导致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调解方案不被认同。为提高调解成功率,李晓洁法官经常与所辖社区共同开展法律宣传进社区活动,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面对面解答居民对法律问题的咨询,释法明理,使百姓知法、守法,并能够正确的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在开展巡回审判和法律宣传工作期间,李晓洁同志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在审判,宣判,调解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并做好记录,有针对性的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案件事实认识上的阐述工作和法律角度的释法工作,让当事人知道自己是什么原因败诉,懂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使当事人在服判的基础上按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曾有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发生口角过程中,被告推搡原告,致使原告倒地受伤。该案宣判后,被告情绪激动,认为自己只是推了原告一把,因为原告站立不稳,倒在地上,恰巧地上有硬物,故而原告才会受伤,自己不算是故意殴打对方,因此觉得自己不该被判决赔偿,所以拒绝履行判决。李晓洁同志找到被告,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的规定,并以情理、事例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被告在明白了法律的规定以及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之后,主动将赔偿款送给原告,并拿着原告的收条来到法院找李晓洁同志,为自己当初情绪激动时的言语表示道歉。
二、用情感动,耐心调解,让群众体会司法温暖
李晓洁同志充分发挥巡回办案优势,对于赡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过调解进户、调解进村等就地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并定期做好回访工作,随时解决和化解矛盾,让群众体会到司法温暖,使亲情回归。
2009年5月,78岁的刘某到法院起诉三个儿子,要求增加赡养费。经了解, 5个月前,刘某与儿子的赡养费纠纷本院已经做出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200元赡养费。判决生效后,原告儿子每月都按时支付老人赡养费,没有拖欠情况。而且,刘某每月有退休金900余元。按法律规定,原告在上次判决后并没有发生必要费用支出的增加,而且子女支付的赡养费及老人的退休工资收入,已经可以满足老人的生活需要,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是,李晓洁同志考虑到老人再次起诉一定另有原因,于是亲自到原告家中了解情况,经过走访得知,老人患过脑血栓,行动不便,因为与三个儿子有多年的隔阂,三个儿子除每月按时给赡养费外,与老人基本没有往来,老人起诉的本意并不是为增加赡养费,而是年事已高,希望让儿子们能多回家看看,陪陪自己。面对此种情况,李晓洁同志多次找老人的儿子做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老人的三个儿子终于同意与法官一起来到老人家里。经过李法官面对面调解,最后父子间互相谅解,老人的三个孩子也达成一致意见,分别安排时间看望老人,周日陪同老人洗澡,对老人日常生活进行照顾。老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当即表示撤回起诉。此案的回访中,三个儿子因为和老人的接触增加,和父亲的亲情日浓,已经能够经常主动回家探望,照顾老人的生活,以尽孝心,老人也终于在晚年能够尽享天伦之乐。
一份公证的判决,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当事人的利益,但是面对家庭纠纷,一场诉讼却很可能使亲人变为陌路甚至仇敌。运用情理的调解,处理家庭纠纷,虽然要多花心思,多做工作,但成功之后,却可以使缺失的亲情得以回归。
曾有一件发回重审的农村继承纠纷案,原、被告各方系兄弟姐妹关系,争议的遗产并不丰厚,之所以产生诉讼,只因琐碎矛盾引起。李晓洁同志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先后5次来到村里,在村委会及各方当人家中耐心调解,最后原告方被法官的执着感动,感慨的说:“李法官身为一个外人,为了我们的事情都如此劳心费力,我们作为一奶同胞,为了这么点事情,何苦互相较真!”于是放弃继承权,撤回起诉。作为被告方的弟弟也表示,其继承的果木收获时,回主动送与兄姐分享,没必要因为这点小利,影响了兄妹之间的感情。
三、方便群众诉讼,把百姓的诉讼成本降到最低
(一)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即时开庭,当庭送达调解书
一个案件从立案、送达起诉状、开庭、送达法律文书通常需要往返法院几次。由于虎台法庭辖区面积较大,大多居民居住地距离法院较远,甚至有些居民需要几次换乘公交车才能到达法院。因此,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离婚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李晓洁同志从方便当事人角度出发,当日开庭、当日送达法律文书,即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又节省了当事人交通费支出,充分体现高效、便民的为民思想。
(二)巡回审判车进社区,进乡村方便群众诉讼。
有些案件当事人情况特殊,如身有残疾或患有疾病,又或距离法院较远,交通不便,出庭参与诉讼确实困难,这种情况下,李晓洁同志充分利用巡回审判车进社区,进乡村的灵活性,就地就近开庭,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2011年5月份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吴老太太已是70多岁的年纪,又因为患有多年的风湿病,行动不便,居住地到法院需要两次换乘公交车,她的子女又都是本案当事人,不能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这种情况下,李晓洁同志带领办案人员将巡回审判车开到吴老太太家社区门口,就地开庭,就地调解,老人与子女达成一致,就地得到法庭出具的调解书。吴老太太与邻里都高兴地说:“以前都说打官司最是折腾人的事儿,没想到现在李法官在我们家门口就把官司解决了。真是体贴我们这些老百姓啊!”
近年来,李晓洁同志通过巡回审判,深入社区,来到田间地头儿,为群众处理各种诉讼、调解案件,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减少群众的诉讼负担,又起到了宣传法律的效果。
(三)调解结案当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减少执行环节
对于通过巡回办案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为避免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一方放弃部分实体权利,但是另一方却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李晓洁同志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调解时对金钱给付内容尽量通过即时给付方式当庭履行,即降低了当事人的执行风险,又减少了执行成本。该同志调解方式结案近300件,无一例申请执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011年7月,李晓洁同志负责办理一件两度被发回重审的侵权案件。被告抚顺市某公司需要在抚顺市东洲区龙凤南路进行地下管线更新工程,2008年4月,其与另一被告方抚顺某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抚顺某工程有限公司为其挖掘铺设管线的沟槽,管线铺设完毕后,施工的工程公司负责在新铺设的管线上回填沙土。2008年5月8日中午,原告何某因牙疼去门诊治疗,经过门诊门前小道时掉进施工沟内摔伤,故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发包方认为工程已经包给负责施工的工程公司,且其拥有施工资质,所以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负责施工的工程公司因资不抵债已经在本案诉讼阶段宣告破产。双方除责任承担有争议外,对鉴定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护理费都有争议。原告何某已经78岁高龄,长期的护理及漫长的诉讼中其已经支付的几万元的医疗费及诉讼费、鉴定费,何某及其家人有很多不满情绪,对被告方及法院都有意见。李晓洁法官多次找到被告方做调解工作,从稳定大局促进和谐谈到百姓利益,并表示理解企业难处,最后二被告终于表示同意调解。因被告工程公司已经破产,没有赔偿能力,挂靠该公司负责施工的个人以该公司名义承担赔偿责任。当庭,二被告各给付原告赔偿款4.5万元,该案调解结案。结案后,三方都很满意。原告更是高兴的说:“为了这事儿,我们已经打了三年的官司,身心疲惫,劳民伤财啊!这次案件到了李法官手中,2个月就给调解结案了,并且立即拿到赔偿款,没想到,真的没有想到啊…”
四、耐心调解,让化解社会矛盾
2011年1月,李晓洁同志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方为抚顺某运输企业,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吴某,现年27岁,年幼时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母亲在外地。吴某本人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刑,服刑期间其父因病去世。其父亲为该运输企业职工,该企业为集体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每名职工去世只支付1400元丧葬费。吴某服刑期满后,于2010年6月17日到抚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吴某的请求,裁决该企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款共15000元。企业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要求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只支付被告其父死亡丧葬费1400元。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故矛盾越发难以调和。
李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该运输企业早已经停产,并拖欠大额的职工工资,连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经理,也被拖欠工资两万余元。现在企业只有几名留守人员处理一些退休人员的相关事务,靠出租一个门市房的收入,给留守人员每月开500元的生活费,因企业亏损,死亡职工都是每人支付1400元。所以,即使有法院的判决,企业也无力支付。而被告刚刚出狱,没有住房,没有生活来源,因其曾经服刑,就业也很困难。当时春节临近,他连过年的钱都没有,希望就是能通过该案得到一些生活来源,先解决吃饭问题再慢慢找个工作。
本案如果依法判决,企业方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吴某很有可能拿到的是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如果那样,吴某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再度犯罪,危害社会。而对于企业,势必会引起更多的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过认真思考,李晓洁同志知道对于本案,一纸公证的判决不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作为法官应当服务于大局,站在社会和谐的角度,承担起社会责任,在法律与情理之间通过调解使双方握手言和。法庭之内的庭审是威严的,法律的规定非此即彼。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在法庭之外通过调解让双方真切的体会到司法的温暖。在第一次找双方调解时,被告情绪激动,声称:“我就靠这个钱过年呢,你们要是不把钱给我,我就到你们家里过年了,谁也别想过好!”企业经理则无奈的说:“无论法院怎么判,单位也是没钱,欠我的工资我找谁要?说我是经理,我每月也只有500元的生活费,还没有外面打更的老头挣钱多,我的家人、孩子也得吃饭啊!”。面对此种情况,李晓洁同志凭着一份真诚,一份执着,耐心的为双方做工作。对吴某详细解释企业经济状况和其他职工待遇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讲述吴某的坎坷经历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吴某父亲的工作单位,不能把吴某再推向绝望的边缘,使他自暴自弃,再度走向犯罪。经理终于被打动,表示宁可自己和几名留守人员年前不开生活费,也会先让被告过个好年,吴某也体谅企业的难处,同意将要求数额从15000元减少至9000元。企业即时给付被告3000元,其余自2011年5月起每月给付500元,付清为止。至此,该案终于圆满解决,将矛盾消于无形。
李晓洁同志通过巡回审判方式,方便群众,宣传法制,服务于民。司法为民的工作作凤受到辖区群众的一致好评,当事人多次将锦旗、感谢信送到东洲区人民法院。李晓洁同志2010年先后被抚顺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被抚顺市政法委授予“抚顺市十佳爱民标兵”称号,并荣立抚顺市法院系统三等功、个人嘉奖,被抚顺市东洲区政府授予维稳之星称号。2011年分别被评为省法院优秀法官,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东洲区年度先进人物。